灵活就业,又称灵活用工 [1],依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(国办发〔2020〕27号)》的规定,指个体经营、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 [3]。2001年,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》首次提出灵活就业的概念为采取非全日制、临时性、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 [1]。2025年3月5日,《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》提出,就业方面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,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,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。 [5]灵活就业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,对拓宽就业新渠道、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[3]。劳动法不应限制任何一种灵活就业形式,应保障每一位在不同灵活就业形式中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 [1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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